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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辦理 結婚證辦理內容簡述

經驗2.14W
結婚證辦理 結婚證辦理內容簡述

1、辦理條件

⑴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⑵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

⑶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⑷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⑸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⑹雙方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辦理材料

⑴戶口簿:本人的常住戶口簿(集體戶口須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和集體戶口首頁原件,無首頁原件的須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與原件相符的首頁複印件);

⑵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⑶結婚登記書: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此聲明由婚姻登記處提供,在辦理結婚登記當天由當事人本人填寫);

⑷雙方照片:雙方當事人的4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紅底)。

3、辦理流程

⑴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帶齊證件、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⑵婚姻登記員對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

⑶初審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書》。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帶齊證件、證明材料。

⑷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在《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紋,(須在結婚登記員面前完成),並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⑸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登記告知單》上簽名(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