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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監察制度的變化 秦漢時期監察制度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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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監察制度的變化 秦漢時期監察制度有哪些變化

1、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爲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準,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準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2、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爲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裏選”爲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輿論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但是,輿論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繫,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纔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標籤:監察 秦漢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