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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介紹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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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介紹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講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業務管理機關與附屬單位,應與企業同時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業務管理機關係指其全部經費由業務收入或基本建設費或事業費內開支的機構而言。附屬單位係指企業中所附設的有關業務及職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機構而言。

2、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

3、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3%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併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藥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4、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中的供給制人員,仍應按供給制的規定辦理,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武裝警衛人員,如系屬於人民解放軍建制的現役軍人,仍應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各種待遇,不適用勞動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