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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舉等級 明代科舉考試四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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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舉等級 明代科舉考試四級制度

1、爲每三年由提學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學政主持的地方科舉考試,包括縣試、府試和院試三個階段,院試合格後取得生員(秀才)資格,方能進入府、州、縣學學習,又叫入學考試。應試者不分年齡大小都稱童生。

2、每三年在各省會舉行,叫做“鄉試”,主考官由皇帝委派,中式者爲“舉人”。

3、每三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稱爲“會試”。

4、會試中試者,天子親自在朝廷策試,稱“廷試”,亦稱“殿試”。

5、殿試取中者叫做“進士”。殿試分一、二、三甲發榜以爲名第之次:第一甲僅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