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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有什麼特徵 具體特徵請見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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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內容均可。合同變更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範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爲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2、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係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並且對原合同關係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於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有的合同關係在性質上不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學說上稱爲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爲合同的更新。何爲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3、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4、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尚δ履行或尚δ完全履行之前合同δ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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