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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訴體育品牌侵權案二審宣判獲賠百萬

(程勇 陳羣安 張芳 李高雅) 2012年9月20日,備受關注的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承擔二審訴訟費及維權合理費用。

姚明訴體育品牌侵權案二審宣判獲賠百萬

訊 (程勇 陳羣安 張芳 李高雅) 2012年9月20日,備受關注的姚明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姚明的委託代理人、被上訴人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參加公開宣判,一場耗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劃上圓滿句號。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承擔二審訴訟費及維權合理費用。姚明認爲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將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產品作爲商業標識進行使用,並在經營活動中將姚明的姓名、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的侵權行爲,對姚明的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且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嚴重惡意侵權,原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額畸低,依法應當加大賠償力度。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後認爲,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作爲市場經營者,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爲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予立即和嚴厲制止。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並未充分考慮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行爲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布正式聲明之後,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繼續侵權並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爲此,綜合以上因素和考慮,在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依照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行爲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由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姚明作爲國際知名的籃球運動員,是具有較高商業價值和市場號召力的公衆人物,該案亦是姚明在國內起訴體育用品商侵權的首例訴訟案件,因此受到社會和媒體的普遍關注。湖北高院民三庭受理該案後高度重視,組成由副庭長劉建新擔任審判長並主審的合議庭。由於姚明案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問題,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合議庭秉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裁判精神,經充分討論,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