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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希望大家能認真閱讀

經驗1.12W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希望大家能認真閱讀

1、侵犯的客體

2、客觀方面

3、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方法/步驟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希望大家能認真閱讀 第2張
1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通過自己合法的職務活動,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發揮。因此,有關法律對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作了規範,建立起一套明確的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受賄罪則是對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從而產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管理層的腐敗,危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根本利益,破壞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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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於行爲人職務行爲的請託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辦事,接受請託人主動送給的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爲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或允諾爲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改了《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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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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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