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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什麼

經驗3.1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什麼

1、概念

2、犯罪構成

方法/步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什麼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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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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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社會上發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隨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髮展,犯罪分子還會變換新手法,出現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羅列出來。本條在明確列舉放火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規定,有利於運用刑法武器同各種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鬥爭,保衛社會公共安全。(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爲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1)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2)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爲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這種危險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範圍。也就是說,本法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無所不包的。只有行爲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如某甲爲報復社會,故意駕車衝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駕車撞人的危險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相當,因此,行爲人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在客觀上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爲人所實施的危險方法的程度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中毒傷亡等嚴重後果的,如出售黴變、生蟲的糕點等,就不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方法相當或相類似,所以不能視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標籤:公共安全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