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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體莫須有中體的意思 其事體莫須有原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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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體莫須有中體的意思 其事體莫須有原文介紹

1、“其事體莫須有”中的體意思名詞,相當於“情”、事情。

2、出處:《宋史·岳飛傳》節選

檜遣使捕飛父子證張憲事,使者至,飛笑曰:“皇天后土,可表此心。”初命何鑄鞠之,飛裂裳以背示鑄,有“盡忠報國”四大字,深入膚理。既而閱,實無左驗,鑄明其無辜。改命万俟禼。禼誣:飛與憲書,令虛申探報以動朝廷,雲與憲書,令措置使飛還軍;且言其書已焚。

飛坐系兩月,無可證者。歲暮,獄不成,檜手書小紙付獄,即報飛死,時年三十九。 初,飛在獄,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時金人所畏服者惟飛,至以父呼之,諸酋聞其死,酌酒相賀。

紹興末,孝宗詔復飛官,以禮改葬,號忠烈。淳熙六年,諡武穆。嘉定四年,追封鄂王。

3、譯文

秦檜派使臣逮捕岳飛父子,來查證張憲事件。使臣到來後,岳飛大笑說:“天地神祗,可以證明我的心跡。”最初,秦檜命令何鑄審問岳飛,岳飛撕開衣裳,把後背給何鑄看,有“盡忠報國”四個大字,深深地印入肌膚裏。不久,何鑄查閱案卷,確實沒有發現證據,就奏明岳飛是無辜的。秦檜又改命万俟卨審問岳飛。万俟卨污衊岳飛說:岳飛給張憲寫信,要求張憲謊報軍情來動搖朝廷對岳飛的處罰,岳雲給張憲寫信,命令張憲想辦法讓岳飛回到自己的軍隊(加以保護);並且說這些信件已經燒了。

岳飛獲罪被關押了兩個月,也沒有什麼罪狀。年底,案子也定不了。親會親手寫了一張字條交給審判官,審判官立刻回報岳飛被處死。岳飛死時年僅39歲。當初,岳飛在監獄時,韓世忠很不平,到秦檜處查問實情。秦檜說:“岳飛的兒子岳雲給張憲的信件雖然沒有確證,但是這些罪狀或許有(但是這些罪狀難道沒有嗎?/但是這些罪狀不須有。)。”韓世忠說:“‘莫須有’三個字,憑什麼讓天下人信服呢?”當時,今人所害怕佩服的只有岳飛,至於用父輩來稱呼他。金兵將帥聽說岳飛被害的消息,喝酒相慶。

紹興末年,宋孝宗下詔恢復了岳飛的官職,按照禮制改葬岳飛,授予“忠烈”的稱號。淳熙六年,追封“武穆”的諡號。嘉定四年,追封爲鄂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