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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則 有哪些原則?

經驗1.95W
刑法的基本原則 有哪些原則?

1、罪行法定原則的內涵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3、罪責相適應原則

方法/步驟

刑法的基本原則 有哪些原則?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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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則的內涵:罪刑法定注意的思想基礎主要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或者說是民主與自由;民主主義要求,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羣衆決定,具體表現爲由人民羣衆選舉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爲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爲的性質與後果,故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罪刑法定中的“法”只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法律主義的體現);——首先,這是法律主義的要求,只有代表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方有權代表任命決定哪些是犯罪,哪些行爲應當科以刑法;——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涉及犯罪、刑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禁止事後法(禁止不利於被告的事後法)——禁止事後法又被稱之爲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爲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在其公佈、施行之前的行爲進行追溯適用;——刑法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溯及原則;禁止習慣法,但習慣法可以成爲酌定量刑的理由——根據預測可能性原理,罪行規範應當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刑事司法應當以成文法爲準,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解釋——例如不得將強姦罪解釋爲男人強姦男人,雖然與男人強姦女人一樣惡劣,但刑法禁止類推;——類推解釋是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爲。適用類似規定的其他條文予以處罰。——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對事先沒有在法律上規定的要處罰的行爲進行處罰,屬於司法恣意對國民行動自由進行壓制。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因此,對刑法的適用應當極其嚴格,而不能適用類推;同時,刑法解釋也應當嚴格解釋不得適用類推解釋;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即刑法不得規定處罰而不規定處以何刑(刑種),也不得規定處以某種刑,而不確定幅度。禁止處罰不當罰行爲:不當罰行爲既包括刑法未規定的行爲不得處罰,也包括刑法雖然包括該行爲但仍然不應當處罰的行爲(如情節輕微或有特殊情節)。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法:禁止不必要的以精神、肉體痛苦爲內容的刑罰,以及在人道上被認爲是殘酷的刑罰。明確性原則:刑法條文應當清楚明白,使人能夠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爲,讓人有判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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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即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具體要求爲:(1)對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2)對於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依照法律認定犯罪;(3)對於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處罰;(4)對於判處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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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相適應原則:罪責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罪行相適應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標籤: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