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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李創告侵權 海淀法院判被告賠償損失

廣東東昇有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連帶賠償原告李創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兩萬五千元;訴訟費用由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承擔2000元,音著協承擔300元。

歌手李創告侵權 海淀法院判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書末頁

歌手李創(資料圖)

本站娛樂訊 歌手李創訴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以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做出海民初字第3879號判決,雙方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法院認爲,根據現有公開出版CD專輯《一個人》和專輯《寂寞誘惑》的署名情況,歌曲愛情的秋天》(原名《秋天來了》和《我的心痛你知道嗎》)的詞曲作者爲李創。李創作爲涉案作品的權利人,對於該歌曲的詞曲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確認李創非音著協會員,東昇公司及音像出版社作爲專輯《寂寞誘惑》的發行、出版機構,辯稱其不知悉涉案作品的權利人爲李創,亦不知李創創作的歌曲名稱,但從其發行專輯就《愛情的秋天》詞曲的署名情況及向音著協提交的申請來看,二被告對於該歌曲的詞曲權利狀況事是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二被告並未與李創協商獲得歌曲的詞曲授權許可,轉而向音著協支付費用,但未審查李創是否音著協的會員,亦未審查音著協是否有權對外進行著作權許可,或者音著協的許可費用收轉行爲是否有效、合理。二被告未經李創許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其行爲顯然違背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已構成侵權,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孫露系涉案歌曲的演唱者,其以營利爲目的,在歌曲演唱中使用李創創作的詞曲。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進行演唱,並經公開渠道出版、發行,這一行爲已經構成侵權。

東昇公司、音像出版社、孫露共同侵犯李創著作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在專輯《寂寞誘惑》中出版、發行、演唱涉案歌曲;三被告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在使用涉案歌曲過程中,未經許可,擅自修改歌曲的名稱,並對歌詞進行刪改,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應當向李創賠禮道歉。

據此海淀法院判決如下:

一、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爲;

二、廣東東昇有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連帶賠償原告李創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兩萬五千元;

三、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在中國音樂著作協會的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向李創賠禮道歉,中國音樂著作協會對已應予以配合(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覈,逾期不履行,本院將根據李創申請,在相關媒體公佈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被告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承擔);

四、駁回李創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由廣東東昇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孫露承擔2000元,音著協承擔300元。

(上訴內容經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審覈)。